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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犯罪4种情形可以不开除

独角法兽
2024-11-30
一、公职人员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公职人员犯罪可以不开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
1.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2.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3.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4.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三、适用《政务处分法》时间效力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政务处分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政务处分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政务处分法》。

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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